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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对象:要求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单位或个人
办理条件:1、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2、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相应技能的资格证书;
4、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5、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6、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
2、审批表格
3、验资证明
4、演员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5、组织机构与章程
6、器材设备材料
办理程序:受理→现场审查→批准发证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30号令)
备 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联系电话:62563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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