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对象:要求设立演出公司、演出经纪公司的单位或个人
办理条件: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业务主管部门;
3、有3名以上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4、有2名以上具有(演出经纪公司1名)外语专业四级
以上或者同等学历的人员;
5、有专业证书的财务管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
6、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7、演出公司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演出经纪公司有
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
2、审批表格
3、验资证明
4、场地证明;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经纪人资格证书,外语专业学历证书,财务管理人员
专业证书
办理程序:受理→现场审查→上报省文化厅批准发证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30号令)
备 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联系电话:62563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