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对象:演出经纪机构
办理条件;1、演出场所必须有营业执照,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演出团体必须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演出内容必须健康;
4、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观众;
5、演出日期前20日报文化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1、演出申请书;
2、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包括:演出经营、
演出经纪、演出场地租赁、演出器材租赁、演出赞助
或投资等合同);
3、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像带(光盘);
4、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护照
等身份证明文件,艺术水平和资格情况证明;
5、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证》和个人演员所在单位
同意单独外出演出证明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批准→营业性涉外演出报省文化厅审批
办理时限:1、即办;2、涉外演出3个工作日上报
审批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30号令)
备 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联系电话:62563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