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对象:要求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并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表》;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增设经营项目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5、《申请设立(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书面声明》;
6、《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员情况登记表》;
7、场所图纸(位置示意图、平面结构示意图);
8、场所建筑合格证明、房产使用权证明;
9、企业章程;
10、《验资报告》;
11、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从业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照片);
12、电脑拓扑图及IP地址材料;
13、消防安全合格文书;
14、公安机关信息安全批准文书;
办理程序:受理→现场审查→批准发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
备 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联系电话:62563860